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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2938 篇文书

  • 彭*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彭*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上缴违法所得50万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庭审查明,扣押在案的粤B/F767D“本田”轿车一辆系被告人彭*用违法所得购买,应当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桓台县人民法院

  • 刘*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为非法获利,在其租赁的房屋内摆设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判处其管制对所在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凤台县人民法院

  • 丁*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犯开设赌场罪成立。被告人丁*有视为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上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丁*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能够如实坦白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所提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

    法院: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沈*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长丰县岗集镇老街与岗南路交叉口老街东侧一门面房内摆放具有赌博性游戏机计十二个操作单元,其中能正常运行的计十个操作单元,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所有的具有赌博功能的“金*捕鱼”一台、“超级女声”一台、“彩票娱乐机”二台、“彩金单挑”一台和赌博机钥匙八个,应依法予以没收。为了惩罚犯罪,案经本院

    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 被告人黄*、吴*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吴*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从事“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接受他人投注购买“六合彩”进行赌博。被告人黄*接受投注赌资216850元,违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吴*接受投注赌资149600元,违法获利8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吴*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因违法犯罪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鉴于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建议,可

    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

  • 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商城县人民法院

  • 李**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等组织聚众赌博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曾以灯谜竞猜招揽聚众赌博和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具有前科劣迹,量刑时应予酌情考虑。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

    法院:德江县人民法院

  • 何*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场所并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考虑被告人何*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法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常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常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常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天长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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